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评估报告(包含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的评审行为,公正、公平、客观地处理评估纠纷,维护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的评审活动,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评估报告评审)评估报告评审是指珠海市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各类评估的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各类评估的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评审专家)协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由资深专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造价、园林绿化、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由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大专院校、与评估相关的研究机构教授及其他与评估相关的专业人员兼任。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评估或金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执业土地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与评估相关专业的教授职称;
(三)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注册资格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执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
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
(一)单位推荐,由评估机构、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向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
(三)直接指定,经本人同意,由协会直接指定专家人选。
协会对受聘专家颁发《珠海市评估项目评审专家聘书》。
第五条 (评审委托)评估当事人、报告使用者或司法、裁决等部门可以委托评审。委托评审应填写报告评审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评审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果评审委托人不是评估当事人或报告使用者或司法、裁决部门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 评估报告;
(三) 其他有关材料。
评审委托人应配合协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六条 (评审受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审受理、档案调阅、评审工作安排等日常事务。协会秘书处在收到评审委托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调阅档案的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在完成档案调阅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评审组组成)协会秘书处根据委托评审项目的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成员组成评审组,并在1个工作日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如被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重新抽取。
第八条 (评审程序)评审组成立之后,在协会秘书处协作下,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查阅资料;
(二) 现场查勘;
(三) 评估报告解释、答疑;
(四) 集体审议;
(五) 做出评审结论;
(六) 签发评审结果报告,评审结果报告包括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和理由。
第九条 (评审规则)评审规则如下:
(一) 评审组对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技术路线、评估方法、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的确定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审议;
(二)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审结论;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重新评估的评审结论;
(三) 评审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参与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意见。评审组组长综合评审组成员意见后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组成员在评审结论上签名。
第十条(评审时间)评审时间一般为自决定受理评审日起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的评审项目评审时间由评审委托人与协会秘书处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评审档案)评审工作完成后,协会秘书处应将下列涉及评审的资料整理归档:
(一) 评审结果报告;
(二) 评审受理材料;
(三) 评审工作中调查取证材料;
(四) 有关会议记录;
(五) 涉及评审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评审费用)评审费由评审委托人预交。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具体标准按5000元/项,对于特别复杂的项目,也可参照评估项目评估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第十三条(回避和保密)评审组成员以及协助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评审项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评审项目的当事人有已知的利害关系;
(三) 私自会见评审项目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与评审项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审组成员以及协助评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对评审工作有关情况负保密责任,并签订回避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的执行)评估机构收到评审结果报告后,若根据评审结论须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评估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修改好报告,评审委托人收到报告后,报送一份复印件到协会秘书处备案。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可在收到评审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协会秘书处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提交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召集专家讨论。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的处理)经评审,发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协会核实后,记入评估机构的信用档案或抄送资质管理部门:
(一)违反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不配合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布施行)本规则由协会制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珠海市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附:珠海市项目评估评审专家申请表
珠海市评估协会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 1:珠海市项目评估评审专家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