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全体会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监督委员会决议,现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交全体会员进行通讯表决。参加本次通讯表决的会员人数根据2011年7月31日在册人数为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讯表决的召集方式及责任人 1.对《实施办法》的通讯表决工作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指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下同)为各会计师事务所本次通讯表决工作的责任人,对召集、表决、统计等事项负责。 2.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应根据《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本次通讯表决工作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此项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合法、有序地进行。如在表决中出现作弊、误导,致使会员无法独立做出客观的表决或会议不能顺利进行等,理事会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通讯表决工作的要求及表决规则 1.此项工作以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本所会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表决。 2.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会员有权依法参加投票。禁止非本会会员以会员的身份参加会议、投票或代替会员投票;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代替会员投票。 3.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票的会员人数不得低于本所应到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无效。 4.当《实施办法》获得本会会员人数的过半数同意票时,该表决事项获得通过。 5.表决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并加盖协会公章,复印无效。秘书处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会员人数进行分发。当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数量时为有效,当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数量时为无效。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员不得委托其他会员或非会员代替投票。 6.会员在表决票的“表决意见”栏中按如下规则表决: 同意、不同意、弃权的均在相应格内划“○”, 多划、涂改或作其他记号的为无效票。 7.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表决时,应当进行签到。 8.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将《实施办法》分发给本所全体会员。各位会员应认真审阅资料,并在会上提出意见。各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记录在案。 9.进行表决前,应至少推荐一名计票人、一名唱票人和一名监票人,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和监票,并宣布表决结果。 10.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结果统计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连同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一并封存后送协会办公室。 三、通讯表决材料的报送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1年9月6日至9日到协会办公室领取资料和表决票,然后组织本所会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表决,并于9月27日前将表决结果统计表、表决票、会议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等送协会办公室。联系人:龚菊根,联系电话:83515424。 附件: 1.《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表决票 3.表决票统计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委员会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协会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三条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委员的产生按照《条例》、《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监督委员会依据《条例》、《章程》和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为: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处。 第六条监督委员会以发放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一节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及职责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协会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理性; (四)对监督对象的投诉和举报情况。 第八条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监督对象发放监督建议书,向会员大会和市财政部门报告监督工作;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三)受理会员对监督对象的投诉和举报; (四)选举、罢免监督委员会主任; (五)建议按照任免程序罢免监督对象的职务; (六)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会长进行离任审计、对协会财务收支实施年度审计; (八)会员大会或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节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第九条监督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签发决议、决定、监督建议书或监督委员会为履行职责而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 (三)检查和监督监督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监督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督促、检查监督委员工作,安排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托监督委员代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六)决定是否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七)监督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监督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督委员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对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 (四)向监督委员会主任建议发出监督建议书; (五)根据监督委员会的指派或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委派,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六)根据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七)参加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依据本办法行使表决权; (八)根据《条例》、《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调查提出建议,并按《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涉及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其他会议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须抄送监督委员会。前述会议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或决定内容报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涉及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其他会议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列席会议的监督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将监督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人审核后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列席各种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对决策类事项,监督委员应监督监督对象是否依法按程序进行,一般不对其决策的正确与否作出评价。但发现决策内容有明显违规、违章、侵犯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事项的,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于会后向委员会主任报告。 对执行类事项,监督委员应监督监督对象是否按要求执行,并将监督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以发放监督建议书的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六条 对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书,监督对象应于收到监督建议书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和说明。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和举报,按监督对象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交由相应的机构处理。承办的机构自收到承办件当天起两个月内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或由监督委员要求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可以召集临时监督委员会会议。其他监督委员要求召开监督委员会的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决定。但经半数以上监督委员附议赞同的,监督委员会临时会议必须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督委员会委员提出。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临时会议除外)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各监督委员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缺席的监督委员须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表决的监督委员只在该委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督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委员,视为已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监督建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监督委员会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涉及理事会及其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及所属部门的,应当提供书面报告及其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监督建议书或其他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督委员会主任签署,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发布,并于发布后二十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秘书应当对监督委员会会议作详尽的记录,并将所议事项的决定整理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督委员和秘书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督委员有权要求在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督委员会会议纪要作为档案应至少保存六年。 第三十条 监督委员会建立监督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监督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跟踪记录制度。监督委员会的每一项决议、决定和监督建议书应指定监督委员跟踪。被指定的监督委员应将决议、决定和监督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临时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监督建议书与例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监督建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监督委员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二名秘书处工作人员暂时兼任监督委员会秘书工作。 当监督事项涉及秘书处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并写出会议纪要及决议,对监督委员会的其他活动写出报告; (二)负责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其他工作会议通知以及会议决议、决定及时告知监督委员会; (三)负责监督委员会委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负责监督委员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督委员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 (五)负责监督委员会与监督对象之间及监督委员会对外事务的联络、文件传递等工作; (六)根据委员会主任的指示,将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决议等转载到协会网站上,并在网站上了解、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反馈意见和动态; (七)监督委员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协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或本办法与《条例》、《章程》相抵触时,均以《条例》、《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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