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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注协召开行业热点专题报告会解读《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法规  加入时间:20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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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4日,中注协召开行业热点专题报告会。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一处副处长王奇璋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王奇璋表示,政府采购可以归纳为“四件事”。一是“新事”,相比西方政府采购两三百年的历程,政府采购在法制化轨道运营在中国只有12年;二是大事,政府是我国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承载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2013年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1.64万亿元;三是好事,政府采购保证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也保证了采购者的安全;四是难事,政府采购触动各方利益调整,要由“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转变为“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对政府采购加强监督。

        王奇璋表示,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政府工作效能,他就当前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特点做出了深入分析,从适用范围、优缺点等多角度介绍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现有政府采购方式。

        王奇璋阐述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核心内容与主要思路,他表示,合格的采购需求应具备完整、明确和合规三个特征。竞争性磋商谈判的核心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王奇璋简要介绍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范围,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王奇璋对竞争性磋商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区别进行了详细说明。他表示,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事先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到达“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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