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评协
中评协
省注协
中注协
首页
政策法规
考试动态
培训动态
表格下载
网上办事
协会简介
领导成员
常务理事
名誉会长
协会章程
联系方式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专业技术考试
注师考试
外地培训
本地培训
网上培训
会员注册
上报表格
常用表格
成绩查询
注师查询
事务所查询
搜索:
当前位置 - 国家法规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
国家法规 加入时间:2011-08-08
中国
证监会
8月5日
发布了《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
重大
资产重组
与配套
融资
相关规定的决定》,以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拓宽
兼并
重组融资渠道。
根据《决定》,新规将借壳上市界定为:自
控制
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
收购
人购买的
资产
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
年度经
审计
的
合并
财务
会计报告
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交易行为。
《决定》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
持续经营
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
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人民币
2000万元。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
《决定》称,借壳公司属于金融、创业
投资
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5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亦表示,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推出上市公司
并购
重组实行分道审核的相关政策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
项目
进入快速审核通道。
证监会称,上述《决定》自2011年
9月1日
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
实施细则》将根据《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
文章出处:
中国会计视野
文章作者:
舒全登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