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
公推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机关及驻珠各单位党组织:
在市直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广泛开展公推直选是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意见》(珠
字[2010]2号)的要求。去年以来,我委在开展公推直选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珠海市直机关基层党
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人:黄丹、陈长江;联系电话:2251075、
2251076; 邮箱地址:zzk2251075@126.com。
中共珠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9月26日
珠海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改
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推”是指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由党员或群众联名推荐、个人
自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直选”是指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直接通过党员大会
或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任期届满需换届改选的基层党组织,新成立或届中调整负责人的可参照执
行。
第四条 公推直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
照上级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意见的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党内基层民主新的实现形式,
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活跃党的组织生活,强化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感
和使命感,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第五条 公推直选应坚持以下原则:(1)充分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统一的原则;(2)群众公认和尊重党
员民主权利的原则;(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5)增
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原则。
第二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推荐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实行公开推荐。公开推荐采取三种方式:即党组织推荐
、3名以上本单位党员联名推荐、个人自荐。党组织推荐包括上级党组织推荐和本级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公开推荐要事先公告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的结构、职数要求、任职条件和候选人推荐范围、
名额。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候选人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领导能力
,初任年龄应至少能够任满一届。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副书
记应为本单位职能部门正职或以上党员干部。机关党委设专门从事机关党的工作专职副书记的,专职副书
记应为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正职或以上党员干部。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任期内职务变化
,应当事先征得市直机关工委的同意。
机关纪委书记应当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除兼任纪委书记的党委副书记外,机
关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不交叉。
第八条 党组织推荐候选人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填写《党组织推荐候选人表》并加盖公章;党员
群众联名推荐应填写《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候选人表》并由全体推荐人签名;党员个人自荐应当填写《个人
自荐候选人表》并由本人签名。
党组织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和签名认可。
第三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对推荐的所有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
选,向党员和群众公布。
第十条 组织党员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采取召开全体党员
大会或分支部的方式进行,统一计票。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不得低于单位党员人数的80%,测评结果
必须向党员公布。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按照民主测评得票情况,经集体讨论,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
选人建议人选,向党员和群众公布。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比例不少于20%。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
人选可差额确定,也可等额确定。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必须是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
人预备人选。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通过组织生活、党日活
动等方式与党员见面交流,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让党员熟悉、了解候选人。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对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审核,并予以批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即成
为正式候选人,可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委员必须实行差
额选举,书记、副书记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书记、副书记实行差额选举的,在正式投
票前必须进行竞职演讲或答辩。
选举书记、副书记的,必须先投票同意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为委员。
第十六条 正式选举必须严格按照党内选举规定的议程进行,主要程序:(1)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候选人
的批复;(2)以适当的形式介绍候选人简要情况;(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或答辩;
(4)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委员、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推直选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要有效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党组织发
现选举有违规违纪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要按照职责和权
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珠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党的建设 公推直选 办法 通知
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6日印发
(共8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