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登记表.xls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