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
发办公室)反馈。
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自行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
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
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
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处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
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
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
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
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七条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
三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扣减
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一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
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
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
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
入规模。
第十六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
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
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九条 在审计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市、
县级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
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
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二十条 对依法组织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
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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