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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国家法规
税总明确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个得税
国家法规 加入时间:2011-07-31
税总明确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个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
项目
、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
收入
、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
税收
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
关税
费
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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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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